法規查詢

非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96/05/09修正)

第 73- 1 條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二、使用量在一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二)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外,並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書面向當地消防機關陳報。
(二)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三)容器放置於室外者,應設有柵欄或圍牆,其上方應以輕質金屬板或
      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四、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三款規定外,其
    容器與第一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六點九七公尺以上,與第
    二類保護物最近之安全距離應在十一點三一公尺以上。但設有防護牆
    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所定書面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場所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液化石油氣使用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現行條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110/11/10 修正)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
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五)燃氣導管應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依國家標
      準或相關法規規定進行安裝並完成竣工檢查。
(六)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且最小彎曲半徑為一百十毫
      米以上,不得扭曲及纏繞;超過一點八公尺,應設置串接容器之燃
      氣導管。燃氣用軟管及燃氣導管應符合國家標準,銜接處應有防止
      脫落裝置。
(七)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二、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款規
    定外,容器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三、串接使用量在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除應符合前二款規定
    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二)容器放置於屋外者,應設有柵欄、容器櫃或圍牆等措施,其上方應
      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
      上。
(三)應設置標示板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竣工檢查完成後十
五日內,將竣工檢查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第一項場所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五、違反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